企业所得税及征管等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6
摘要:  企业所得税   1. 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购进一批酒,现在已经过了保质期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出去,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所得税
  1. 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购进一批酒,现在已经过了保质期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出去,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按照上述规定,贵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企业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在税务方面应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其中,“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企业2004年成立,05、06年亏损,07年弥补亏损后为亏损,08年也亏损,09年弥补亏损后为亏损,10年预计微利。本公司是隶属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请问:本公司10年是否属于获利年度,可以从2010年开始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应当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为获利起始年度。

  4.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按应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还是按实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如果企业随着工资薪金一起提取、发放、扣缴,应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范围内的。

  5.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7年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了亏损鉴定证明送到税务局了,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7年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7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征  管
  1. 一家医疗设备生产企业,现在正申请美国市场准入的FDA认证,美国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由国税局提供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证明,请问该到哪个部门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答: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请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退税
  1.服装加工性生产企业,最近承接一笔业务:给一家外贸企业加工产品并给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称会给我公司出具免税证明,我公司就可以免征增值税,税务上是否可以?
  答: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先由生产企业就加工费这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凭此到主管局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凭此免加工费的增值税。

  2.    外贸出口企业自成立以后一直没有出口业务,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一直没有出口业务,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从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在国内购进的货物用于出口,进货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还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的规定:“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流转税
  1.房地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制作沙盘,房地产企业付款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吗?发票上“劳务名称”一栏是写:材料费,还是写:加工制作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制作沙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取的加工费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填写加工费。

  2.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由于购入的饲料是免税的,企业再对外销售时,这部分饲料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商业企业凭工业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申请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用于对外销售,需要凭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后,对外销售时可以享受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设备,未经使用,也未提折旧就直接对外销售了。那么对外销售是按3%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吗?有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未经使用、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新办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2010年能享受按50%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办理手续时需要什么资料?明年企业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按50%退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底以前。2011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总局现未下达相关文件规定。

  5. 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都涉及哪些税种?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所养殖的海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例如晾晒,腌渍)再对外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属于海水养殖项目,如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6.供暖企业以前年度给居民供暖都享受免征增值税,现在2010至2011年的供暖期又到了,想咨询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给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暖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文件在2010年至2011年供暖期已不适用,并且暂时无后续相关文件规定向居民供暖免税。
  
  车辆购置税
  1. 企业最近购买了一辆1.4L的雪弗兰汽车,请问车辆购置税是多少?是7.5%还是1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文件的规定:“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0年购买的1.4L的雪弗兰汽车,车辆购置税按7.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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