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2011-04-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本法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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