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1-05
摘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时间:2012/0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时间:2012/01/04

  1.我企业承包了一块土地,在上面建了鱼塘,想问一下,鱼塘应属于哪一类固定资产,按什么标准计提折旧?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注:房屋、建筑物,是指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的土地在上面建的鱼塘应属于建筑物范畴,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2.企业租赁房屋时,出租方到地税代开租赁发票时缴纳的房产税,在合同中没有将其并在租金中,而是由我们企业单独替出租方交,但税单子打的却是出租方的名头,请问:这笔费用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替出租方缴纳的房产税,与取得收入无关,且不属于合理的支出,这部分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如果在支付的当月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此费用可否视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另外,企业如果不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4.请问企业应付未付账款,挂账多长时间需要作纳税调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收入,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无明确的时限要求。

  5.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合同,建造楼房,包工包料,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工程期间使用的水泥全部由乙方自行购买,如果供货方不将购买水泥的发票开给乙方,而是直接开给甲方,甲方取得这样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那么建造期间购买的商砼属于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使用,因此购买水泥的发票应该开给乙方企业,而不是直接开给甲方。甲方即使取得了这样的发票也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捐赠,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八)接受捐赠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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