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

来源:上海财政局 作者:上海财政局 人气: 时间:2012-03-26
摘要:上海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2012-03-25) 1.问: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请依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 《通知》 ...

上海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2012-03-25)

1.问: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请依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问: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4.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5.问: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6.问:我公司已在《通知》发布之前进行会计处理,且其处理不同于《通知》的规定,该如何进行调账?
答:《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0日(《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相关法规——
沪财会[2012]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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