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会[2012]22号 2012-08-13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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