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7]73号 1997-02-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071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宣州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等级税额标准暂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2.00元;二等土地1.50元;三等土地1.00元;四等土地0.70元。 二、同意宣州市十六个建制镇每平方米土地年等级税额标准暂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0.80元;二等土地0.60元。 新的税额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