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伊朗项目的税制情况 在胜利油田运作的伊朗项目中,我们研究了伊朗的税法典规定的主要税收政策。在伊朗项目中主要缴纳的税种有: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根据企业的年应税所得(净利润)变化,最低税率为12%,最高税率为54%。 (2)个人所得税。伊朗公民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为10%左右,税收起征线为年收入大于180万里亚尔。对干非伊朗籍公民,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约为23%。 (3)营业税。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销售收入,营业税税率为10%。 (4)市政税。市政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税率为3%。 (5)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费率为7%~15%,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或合同总金额,另加19的附加费。因而,社会保险基金及其附加费的费率合计为7.78%~16.67%。 (6)城市建设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基本费率为2%,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或合同总金额。 5.2哈萨克斯坦国税制情况 再以中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国的税制情况为例: (1)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设立常设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代表处”的定义类似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定范本》里的“常设机构”,只是不包括其中的标准的除外事项。哈萨克斯坦法人应就其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外国法人则只就其归属于“常设代表处”的所得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25%,该税率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设代表处适用30%的税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税率为45%,商品交易所、经纪行、中介和商业活动适用55%的税率。从事农业的公司适用10%低税率。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可享受2年或更长的免税期,税率可随年产量的增长而降低。就消费品而言,年产量每增长1%,税率可降低1.5%,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产量每增长1%,税率相应降低1%。哈萨克斯坦还设置了几个“自由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优惠。 资本利得也适用25%的企业所得率。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及12月15日预缴当年所得税,年终按实计算,于次年3月15日前申报,并在10天内缴清税款。多缴的税款可递延到下期抵扣或者在收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5天内退还。 对股利(包括分配给国内企业的部分)课征15%的预提税,以支付股利的币种缴纳。 国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应纳的哈萨克斯坦公司税与已纳外国税收之低者。 (2)营业所得的确定。哈萨克斯坦正着手进行会计立法,它沿用俄罗斯联邦所使用的新《会计章程》,但在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方面另行颁布了自己的规则。通常,应税所得由营业性利润或损失和非营业性所得组成。外资股份占30%以上的公司可以扣除所有的劳工费用。利息费用一般不能扣除(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除外),如果一个合资企业中外资股份超过30%,长期贷款的利息也可扣除,但不能因此而导致亏损。 (3)特别扣除项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因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项目以及开发新产品和先进生产线而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一些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本支出也可以扣除,特定产品的产量较上年提高而增加的利润部分也可扣除。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提取不高于其投入资本的25%的储备基金,该项基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4)其他重要税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出口税是从价征收,税率依出口货物或劳务的不同由1%~80%不等。进口税的税率0.5%~21%。道路基金的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5.3分析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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