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重组下的转让定价规则

来源:高顿税务 作者:李迎 人气: 时间:2013-08-28
摘要:  李迎:今天主要讲企业重组下的转让定价规则,转让定价特别火热,把旧话题炒新菜。在国际上边没有立法之前,没有OECD2010年7月份提出之前,很多案例也提到,也有寻求的可法律依据...

  李迎:今天主要讲企业重组下的转让定价规则,转让定价特别火热,把旧话题炒新菜。在国际上边没有立法之前,没有OECD2010年7月份提出之前,很多案例也提到,也有寻求的可法律依据。最早知名的案例美国,之后08年德国国内法形式,把商业回购形式规定,那个时候全球税务机构响应,经济全球化范围下边,规定从德国拿走需要给我们补偿。这个概念所有人不能接受,09年英国有新的判例,基本英国税务局和美国税务局也主张一定情况下,需要给被重组的企业补偿。之后第九章就规定下来,指导性并不是很强,需要具体的案例判断。

  对于中国本地税务局许多任何文的形式,表明对商业重构的看法,如果大家比较喜欢阅读或者跟进中国最新在税法的动态,在2011年8月《税务》杂志上,讲了一篇江苏税务局对于商业重构想法,可以了解中国税务局对商业重构基本的看法。我们探讨这些问题,在哈佛有一个统计,CEO上任前两年之内,50%的CEO都会做出商业重组决定,商业重组其实和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下面还有一句话,在所有商业重构中,只有少于三分之一会有收益,另外三分之一反而会受伤。

  解决具体问题之前,先把概念澄清一下,如果软硬架角度看,如果概念上边不能够把握准确,后边得出结论都是不可逆的,OECD说的跨境重置,前面两个方式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据可寻,他举了几个例子,比如原来是manufacturers,现在变成单一的分销商,甚至来料加工,这种变化明显需要考虑重组或者重构带来的软定价的结果,或者转到其他国家去的,这是他举的例子,不是这些情形下才需要考量,只要跨境有重新安排,都要考虑后果,这点用红字体现出来,最后研究改变前和改变后,到底具体什么东西发生变化?如果这个没有清晰的界定的话,后续怎么算都是有的放矢的?

  OECD单把risk说出来,其实是三位一体或者不同纬度,首先risk考虑Decision管理层做出如何对待这个?比如容量比较小,利润机会比较小,有的管理层就risk,谁有权利,我需要多少手段,这个纬度在总部还是我这里。第二个具体操作它,总是有人操作,有人有财力和执行,本身作为是另外纬度,第三个纬度Financial,不是有200万投入,就实施这个补偿,而是一旦发生有没有补偿?比如注册资本很少,但是签了3亿定单,如果出现问题需要赔偿就是3亿,可能企业倾家荡产赔不了3亿,因此他没有能力,真的有一些风险发生的时候,母公司为了完善整个利益,会跳出来我来赔,到底谁最终承担重构之后的风险。谁承担风险谁获得收益,具体来讲合同怎么签订?合同规定风险分开的,合同规定是一个方面,解决实质是一方面,从哪些方面怎么安排?比如有些企业我承担什么风险,你到底有没有准备、有没有真正实现损失?额外就是我承担风险一定设立部门、自己做这个事情,但是分清楚我的责任。Conduct在所有转让定价筹划或者概念上边,我讲这个有功能、有这个风险,一定我有这样的人匹配,他不应该承担风险不匹配的损失,因为总部做出错误的对中国市场判断,导致我亏了,这个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本没有承担决策功能,三个纬度都不在里边就不能亏损,同时风险和收益不匹配的,它的对利润率期待也是关系。

  后边有两个提示大家,一个对于风险最终很大程度上影响定价,第二谁是本、谁是末,企业风险是本,TP是末。商业重组过程中最关心问题要不要补偿?德国08年国内法出来的时候,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轰动效果,你要把利润拿走了,你把利润拿走、功能从境内转出去,对德国这家企业要做补偿,这个基本概念当时轩然大波,大家没有想过,原来我自己企业做出决定,最终税务进行调整,不让这个功能全世界随便复制,到底补偿需不需要?OECD企业利润今后不再有,因为我把利润拿走,本身不需要补偿。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偿呢?OECD九章里边,说的东西具体案例可能得不到指引性、具体化的帮助,如果转移有价值的资产出去一定获得补偿,这个话说起来就跟废话一下,比如我把核心IPR转动公司,对价人家当然给我钱,如果我给其他资产有价值,别人肯定给我钱,这个不用详说。

  本来跟母公司签订合同,我帮他代工生产,持续五年,突然有一天他说不让你帮我做,终止合同,未来两年只需要卖给我一亿件,而不是两亿件,这个肯定不行,合同都约定了肯定需要补偿,这个大家也能理解。OECD本身做的如果你转让有价值的资产需要补偿,这个没有问题,合同签订很重要的证据,但是合同在关联方那边,税务局这个跟第三方不会同意这样的条款,也认为人为购置的安排,它强调任何的商业重构都需要(英文),假设我需要供应链的构建,不能说我从全球角度出发对我有好处,但是有没有考虑一个企业,因为全球重组,中国企业亏损了?中国税务局肯定不答应,全球重组本地企业也要看到利益。

  看本地企业和原来有没有办法,比如我挣的少、交的少很难接到税务局支持,会面对税务局一系列调查,经济学有一句话没有替代没有经济学,我们一定讲替代方案,什么样替代方案,被重组企业考虑,一定重组的时候先想到,这是税务局考虑的几个方向,我们研究(英文),这三点也要帮企业想到,因为税务局一定问到。对于税务局来讲就是这个红色,对于税务局来讲,到底你的利润怎么样,如果有直观非常好,如果说一定在这边交够税,税务局也是可以的,最终考量如果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办法,如果你不符合公平原则,应该给我多少才可以让你进行的。

  对Disregard的每年向税务局提交,额外在内部保留完善的资料,否则有一天税务局跟你要资料的时候,发现人都跑了,企业有极大的劣势,我转让任何(英文)到底值多少钱?和本地企业重组前和重组后的利润分析,如果需要的话如何计量。

  现在举一个具体的案例,刚才比较快的过了OECD具体规定,这是03年在美国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从税务局,到打到税务法庭,税务法庭判下来企业上诉,最后03年结案了。这个案子是UPS做快递物流业务的,中间在82年之前左边这副图,实际就是保险(放心保),有时候送快递,我会交额外的保值,EC就是额外保值,82年之前就是跟UPS快递业务融合一起,都在美国这边经营,另外找一家公司做再保险,之后在83年做的改组,就把EC业务从UPS拿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承接所有EC业务,但是中间也做了狡猾的安排,他找第三方,他从UPS这边把EC接过来,同时100%转给OPR,中间只做一个收费,当时美国EC是非常大的业务,他发现EC业务模块变走了,业务模块是UPS最挣钱的模块拿走了,税务局认为业务没有任何改变,风险全部美国承担,找经济学家这么厚的证词,到底风险怎么变化?到底OPR承接多少风险,最终得出结论实际UPS没有把风险和业务相关都转过来,这个风险非常小、非常可控,这么小的风险把OPR在美国交一大税务转出美国,你作为这样的重组,就是为了避税为目的,最后认定是假的,不是有效的,所以这个案子是比较早的转让定价的案子。

  再举一个例子,在中国原来有两条生产线,一条生产线A20%利润率,另外一条生产线B利润率只有7%,因为A要扩容,在中国生产厂没地谈,跟政府谈没地了没有办法扩容,管理层想这个工厂彻底关了,在其他地方重新建一个厂太麻烦,所以他们想出一个办法,把A从中国工厂挪到别的国家做,A工厂就只做B,也会把B增加一些产品,我会维持原来的规模,但是A高利润产品都挪到外国了,这个问题中国税务局会不会要求这个重组必须给中国工厂补偿?有没有支持就得给?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东北亚转让定价税务总监李迎在“第二届GTS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上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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