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3]72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8
摘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722号            2013-12-18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因此,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仅是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取得的收入,以总价款扣除机器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鉴于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转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等,转让的价格为上述资产的一揽子收购价,难以明确划分。

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网友讨论——

加油站行政许可权与实物资产一并转让,如何征税? (2013-11-22)

在线提问:

某个体户2009年1月自建加油站一座,其中:房屋及钢架棚1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土地使用权500万元。该个体户2010年11月将加油站整体转让给中石化,转让价格1000万元,转让协议明确:

(1)加油站转让后更名为“中石化***加油站”;

(2)该个体户必须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给中石化。

转让前双方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情况如下:房屋及钢架棚8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土地使用权640万元,加油站行政许可200万元。

请问:加油站行政许可权与实物资产一并转让,如何征税?

解答精要:

加油站行政许可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房屋及钢架棚与土地使用权合并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缴纳3%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一加油被收购,主要资产形式为加油站及加油设备,其加油站为自购材料建筑。转让时拟采取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方式,各涉及哪些税种。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2014年1月2日)

据所述问题判断,该加油站为公司,股东为居民个人。

1、股东将持有加油站股权对外转让,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签订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双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股东将加油站股权对外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加油站(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加油站及加油设备)对外转让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加油站(公司)转让其加油站及加油设备,因加油站属于不动产,转让加油站应缴纳营业税,加油设备应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加油站(公司)转让加油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据此,加油站(公司)转让加油站及加油设备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相应加油站及加油设备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加油站(公司)将主要资产加油站及加油设备对外转让签订的合同,其中加油站有产权的,该合同载明两个经济事项,一是产权转移书据、二是购销业务;若分别记载加油站转让金额和加油设备转让金额的,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和购销合同贴花;若未分别记载的,统一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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