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个人的权利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分析如下。 二、支付境外个人权利金的涉税分析 同时,支付境外权利金时,应注意相关营业税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与大陆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陆续实施“营改增”政策,外籍个人提供的技术谘询、服务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适用免税政策,但仍然需要进行备案)。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採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每次支付境外个人权利金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同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知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国税函〔2009〕507号),如果收到权利金的个人所在国(地区)与大陆政府签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税率低于20%的,可以适用税收协议规定的税率,但此规定仅适用于该税收协议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 3.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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