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宁波市国税局、2015年)

来源:宁波市国税局 作者:宁波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5-03-03
摘要: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一、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业务招待费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60% 计入开办费中。

九、关于筹建期福利费支出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的福利费是按实扣除,还是按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理,筹建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须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十、党团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企业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是否各按上述中、高层人员的工资总额5%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若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二、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本例中,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的已倒闭企业的资产(土地、厂房及部分设备),出具法院拍卖公告及相关付款证据,但无相应购货发票,购入方是否可以据此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答:一般地,在拍卖合同中注明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购入方负担,购入方通过门征开票方式能够取得购货发票的。因此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资产,须凭购货发票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按章税前扣除。

发票已包含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故购入方不得重复抵扣。

十四、利息支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列支在还本付息当年度,还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100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租房租金”项目出现同样情形,一并执行 。

十五、某企业于2014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2014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承担并计入企业差旅费支出。问:差旅费支出是否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是否税前扣除?

答: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属于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该差旅费支出。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问:此规定中“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扣除基数中?

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限额扣除基数中。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开发用地出让时,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款,2014年上级检查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也一并缴纳相应滞纳金。问:该滞纳金是否作为资金迟付滞纳金处理在税前扣除?

答:该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十八、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5000元。保险公司凭维修发票只赔款4500元,并且修理发票原件交保险公司留存,企业实际承担了500元的损失,但税前扣除时没有凭证。问: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须提供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强调真实性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十九、没有职工食堂的单位发放的伙食费是福利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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