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今年享受优惠有新政策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今年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幅度提高了20%。 三、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以前计算口径是全年按月平均,请问今年是否也按这种计算口径? 答: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手续有变化吗?是否更加方便? 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比原来更为简便,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五、我们单位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季度预缴时怎样享受优惠? 答: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对核定征收企业,采用定率征税的,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新办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请问电子报盘文件、年度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哪里可以查询下载?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义务问题 答: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ltax.gov.cn)、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fs.gdltax.gov.cn/)以及佛山市南海去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ltax.gov.cn/portal/fzgb/nh/index.htm)查询下载。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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