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税部门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作为,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推进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任务 (一)消费税改革 为加快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任务,调整消费税税率和税目,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寓禁于征的功能,促进企业向绿色环保经济发展方向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1月26日和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和《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资源税改革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促进存量资产加速整合,提升经济效率 经济结构调整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就是调存量。2015年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的财税政策,助力存量资产加速调整、整合。 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4种情形作出明确;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税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各地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给予明确。 完善财税政策,激发社会创新活力,鼓励绿色发展,优化增量调结构 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以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以鼓励、支持节能车船和新能源车船行业发展。 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自2015年1月1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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