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二、交易过程确认:企业筹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
三、民法应用: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的法定程序 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的法定程序。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并非一个概念。法人设立是创设法人的行为,法人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因此,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须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不经过设立就谈不上成立的问题,因而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二者有如下区别: (一)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二)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由于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行为主体是出资人组建的筹建机构,设立行为是出资人的行为。如果设立失败有关费用由出资人负担;法人成立后,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设立阶段发生的费用作为开办费由新成立的公司负担。 (四)会计分期假设不同。设立阶段适用非持续经营假设,自发起人合同签订日或出资人批准日起至公司成立之日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成立后适用持续经营假设,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行政监管法应用: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律主体是筹办机构
五、财务会计法应用:公司筹建期间包括权益资本筹集和实收资本筹集两个阶段
六、财务会计法应用:企业设立阶段已经产生了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 《企业财务通则》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类文件,所产生的后果之一是财务法律关系,财务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财务主体、财务内容、财务客体。既然企业设立阶段筹集权益资金行为属于《企业财务通则》规范的财务客体,那么实施筹集权益资金行为的主体——公司筹备组,应必然属于法定的财务主体。财务制度属于企业运行的实体法,会计制度属于企业运行的程序法,会计主体是由财务主体决定的。换句话说企业的财务主体,必然是企业的会计主体。财务主体产生了,会计主体也随之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使用的是“设立”作为企业的定语,而未使用“成立”,显然现行的会计准则体系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不难看出《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于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的确认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提出结论:长江税务局认为企业设立阶段未产生会计主体的主张,是错误的。
七、相关法律应用方法小结 一是交易事实的民法评价,有三个部分:“一案情介绍”、“二交易过程确认”、“三民法应用”。 二是交易程序的行政法确认。有一个部分:“四行政监管法应用” 三是财务会计管理应用。有五和六两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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