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八问八答 问:我注册登记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通知我去做行政登记,什么是行政登记,去哪里办理?要带什么资料?……真是一头雾水! 答:您莫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一、什么是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完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哪些专属服务? 行政登记通过后,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专属业务:①专业税务顾问;②税收策划;③涉税鉴证;④纳税情况审查。 三、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路径为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四、办理行政登记要提交什么资料? 必报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是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行政登记事宜? 有三种情形:①新成立时,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②发生变更时,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③注销登记前,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六、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①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②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③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④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七、机构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吗?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需要行政登记吗?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有关规定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2007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旨在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做以明确。 国税发[2007]47号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了事务所分所的法律地位国税发[2007]47号规定,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明确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税发[2007]47号规定,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明确了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国税发[2007]47号规定,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四、明确了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国税发[2007]47号规定,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五、明确划分了审批分所的权限?国税发[2007]47号规定,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六、明确要求了分所必须执业证照齐全国税发[2007]47号规定,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分所执业证由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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