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2005年6月初,A公司分别与两家原材料供应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要求两家供应公司应在6月底之前将原材料发给A公司。签订合同时,A公司分别收取了两家单位的保证金各5万元。可是,由于原材料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两家供应公司均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原材料,其中一家逾期一个月供应,另外一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因此,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取逾期供货公司合同违约金1万元,没收毁约公司违约保证金5万元。公司将这6万元违约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没有作任何增值税方面的税务处理。
2005年7月,税务管理员对A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评估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管理员认为,违约金属于购货方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要求公司将这6万元违约金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0000÷(1+17%)×17%=8717.95(元)。 A公司办税人员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这样处理,税务管理员提供了《》()文件作为依据。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尽管A公司不属于商业企业,但是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还是要比照该文件执行,即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8717.95元。 笔者认为,虽然税务管理员提供的税法依据是正确的,但是却忽略了一个细节问题:文件规定应该作进项转出的收入是指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而没有包括向非供货方收取的收入。A公司6万元违约金收入中,只有1万元属于供货方的收入,而其中5万元属于事实上没有发生供货关系的违约收入,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A公司只要将1万元收入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公司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2.99(元)。 违约金是双向的,可能是销售方给购货方的,也可以是购货方给销售方的。同样的处理也适用于销售方向购货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性质收费,均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且也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如《》()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在执行这两个文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如果伴随着业务合同已经履行,购销事实已经存在而发生的违约金收入,则可以根据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税率,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业务合同未履行,业务没有发生,因一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就不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只需要将这部分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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