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答疑: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当期能否扣除? 回答:不能在当期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明确规定:“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位会计问:比如去年我计提了100万工资,汇算前实发90万,但其中只有80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我汇算《工资调整明细表》里“账载金额”、“税务金额”分别填多少? 能问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原因是想多了,二个原因是会计处理不规范。 “账载金额”填100万,实发金额和“税务金额”填90万。 至于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是否“转入损益”等,都不对工资的调整产生影响,不用去考虑它。这是汇算表搞的一种简单化处理方式。 这位会计是建筑业会计,计提工资入“借工程施工-工资100万”,然后按完工进度80%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分录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工程施工-工资 80万 所以他感觉工资只有80%计入损益。实际上,工程施工的贷方是不设“工资”、“材料”之类的明细科目的,通过“工程施工-成本结转”完成结转即可。 也就是说,会计理解上,只存在成本结转了80%,不存在工资、材料等分别结转80%的情况。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自己想多了。 稍微讲一讲工资调整的原理。 工资的扣除有两个要求,一是“实际发放”,没发不能扣。我们填汇算表时,所调整的,就是这个应发未发的工资额,而不管其是否被计入了损益。 工资扣除的另一个要求,是计入损益才能扣除。这不仅是针对工资,一切计入资产成本的费用,都不能在当期扣除。但这个问题在汇算时几乎可以不考虑,因为会计上同样也未将这些费用计入损益,所以,税会无差异。 但把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如果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被拖欠,就有麻烦了。 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不论是否拖欠,本期在税务上、会计上都没有扣,按说无需调整。但如此一来,未来资产结转入损益扣除时,就必须要计算其中有多少工资?有多少拖欠工资?并对其中拖欠的工资进行纳税调增,这个调整工作会很麻烦,会计申报也麻烦,稽查查账也麻烦。 所以,税务总局在汇算申报表中进行了化繁为简的设计:所有应发未发的工资,一律在计提当年调增,未来入损益时可以直接扣除,未来如果补发则在补发当年再调减一次。 当然,税务总局并未明说工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只是把表的填写说明、勾稽关系设计成这样,广大会计知其然就行了。要想知所以然,当然只好看蓝老师的文章了。 这样,简是简单了,但显然会造成提前纳税的后果,好在影响不大。 计入了资产成本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这本不会影响到今年的所得税,因为总之就不能扣除,也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按汇算表设计的算法,今年却必须对拖欠部分的金额作纳税调增,未来实际扣除时,再给予全额扣除。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 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大家体会一下: 比如某公司全年无收入,管理人员工资停发,依然亏损100万元。但公司却同时在生产产品增加库存,计提了300万元的工人工资计入制造费用,但由于积压产品没有收入,工人工资实际只发了50万。 从会计上看,公司亏损100万,从税务上看,虽然发了50万工资,但这50万也不能扣除,税务亏损也是100万元,也不交所得税,本期税会无差异。 但一填表,就要交税了。 因为汇算《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税收金额”填写内容的表述是:“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是300万,第2列实发金额50万,所以,税收金额就是50万,1列减5列,导致纳税调增250万。这一调,亏损100万秒变盈利150万,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了! 这就是申报表对税法造成的影响。一般情况来说时间性差异影响不大,但如果像这个例子一样,大比例工资计入资产成本,大比例工资拖欠,则可能显著加大本期税负。 如果不想提前交税呢? 有人说,那“税收金额”,能不能也填300万,追求纳税调整为零。 这就牵一发而动全身了。《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税收金额,同时也是计算福利费等比例扣除的基数,本例来说,这个基数就是50万元,一改就改出了更多的BUG。 硬不想交税的话,比较好的办法,是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通过“其它”来调减250万。这样,未来产品销售后,如果工资没有足额补发,需要分析销售成本中包含的拖欠工资金额,通过“其它”进行反向纳税调增,当然,这样的计算量与调整量想起来都头皮发麻。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全面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要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其享有的特殊规定。 一、不符合相关性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永久性差异) 二、不符合合理性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永久性差异)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三、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因此企业仅计提,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四、该资本化的却费用化了的不得税前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时间性差异) 来源:东方税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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