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8]354号 1998-07-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责任。 二、各关对本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立即整改,坚持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事故的发生。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海关总署 1998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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