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8
摘要: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09-08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出口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2018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税收政策。2020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同意在九江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适用于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施行时间。根据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工作要求,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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