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办发[1998]25号 1998-09-15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意义,在采取措施加强秋季作物田间管理、抓好养殖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其他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必须下大力气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干部要重新学习中发[1996]13号文件,广泛进行一次减轻农民负担的再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一年多来,各级党政领导在贯彻落实《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郊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三令五申明令取消或者暂缓收取的涉农收费项目,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在继续收取,尤其是一些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农收费干部重新学习《决定》、《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京发〔1997〕1号)以及《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广泛进行一次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法规、政策的再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抽出专门时间学习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并采取报告会、培训会、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乡镇机关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和区县涉家收费的局、站、所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学习情况和效果要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照中央和本市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规、政策,检查自己的工作,找出差距,制订整改措施。 二、实行农民承担提留统筹费相对数与绝对数双重控制,严禁1998年提留统筹费数额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 1997年初颁发经过修订的农民负担监督卡时,本市曾统一规定,要按照1997年度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和乡镇人民代表会编制的提留统筹预算,实行一定两年不变。因此,1998年度各地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都不应超过1996年人均纯收入的5%,而且不应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是超过上述标准的,都要按照中央《通知》精神予以清退或在下年度予以扣减。对贫困户和受灾户承担的提留统筹费,要经过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予以适当减免。 要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凡向农民收取的提留统筹费都必须在年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待农民实际取得收入后再提取,不发卡不得向农民收取提留统筹费。目前,发现个别地区农民负担监督卡被截留在乡镇或村干部手中,没有真正发放到农户手中;有的地方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之外另设项目向农民收取费用;有的地方向未承包土地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平摊提留统筹费;也有的地方在农民实际取得收入之前,提前收取本年度甚至下一年度的费用。这些都与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相悖,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不得另向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收取教育基金、献血费和征兵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采取村规民约的形式向申报农业户口的本地社员(无论男女)配偶和子女收取入户费。提留统筹费主要按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收取。除按人口分包土地的地方外,不得向未承包集体土地的农业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分摊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留统筹费不得“上打租”提前收取。编制1999年度提留统筹预算时,未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不得超过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3%;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不得超过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但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劳均承担“两工”数额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限额和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预算数额。超过的,要按规定向农民支付报酬。凡实行以资代劳的,必须由农民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实际用工量和,当地平均工值分摊。不得采取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或抬高工值、虚报用工量的办法加重农民负担。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认真解决本市郊区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民负担的特殊问题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按预计产量和预计价格计征,不得层层下达指标或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同一块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因调整农业结构新发展的鱼池、果园和蔬菜基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占后,集体田亩数没有核减、农民继续交纳农业税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解决。在城乡结合部农民与城镇居民混居的地方,一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居民管理、垃圾清运、水电设施建设维护等市政建设任务,从而产生了加重农民负担等特殊问题,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从重、从快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区和部门继续擅自收取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者暂缓收取的费用;有关部门在个别合法项目的执收过程中擅自改变收取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有的部门擅自把近郊农村和建制镇农村列入城区收费范围。这些都属于“三乱”行为,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立即停止,并全部清退。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明令取消的农民负担项目不许恢复;明令暂缓执行的项目在中央有新的规定之前不许擅自收取;明令降低收取标准的不许反弹;予以保留的项目要按经审批的标准、范围和方法收取。未经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范围和改变收取办法。“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和乡镇企业的新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此期间各部门不得提出申报要求。 不得以尚未实现的城市规划或者以乡改镇为由,加重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建制镇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负担。凡是集体土地未全部被国家征用、农业人口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不论其富裕程度,不论其行政区划是乡、镇还是地区办事处,也不论是在远郊还是近郊,都属于农村的范围,都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1998年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专项安排的农田基本建设外,各部门在农村安排的各项事业能缓办的缓办,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集资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实行农村“三乱”治理部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今后,“三乱”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部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从重从快处理。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公开曝光。 五、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搞好民主监督,调动农民履行合法义务的积极性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收支计划、兴办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大额举债、各业承包方案、村提留预算和决算方案、集体资产经营形式、公益事业投资、年终收益分配、干部报酬方案等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审计机构,强化对集体财务和提留、统筹收支的审计监督,并使农民的民主监督与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乡村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中,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搞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民主决策,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禁集体资产无偿变为个人资产,不得将乡镇企业资产平调为乡镇政府资产。 乡村合作社要厉行节约、勤俭办社,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干部编制、管理费用和招待费开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土地变价收入和企业拍卖收入购置轿车、建楼堂馆所。对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拖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费的,要开展专项治理。要认真清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债权债务。集体拖欠农民的款项要清理兑现;农民拖欠集体的提留、统筹和集体垫支的生产费用,除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减免的特殊困难户外,都应抓紧收取。对有能力承担而又拒绝履行合法义务的,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六、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减轻农民负担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岳福洪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和乡镇也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换届和机构改革中,做到领导力量不减,工作队伍不散,经费列入预算。市属各涉农收费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与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政策界限不清的要请示、协调,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的要协商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20日以前要组织好重新学习《决定》的工作,9月30日以前对照政策法规搞好自查自纠,并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10月份,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农业税征收、农村电力整顿、粮食收购、农村建房、农村教育、农村社会保险、结婚登记等方面的减负工作,由市财政、供电、粮食、规划、民政等部门负责专项清理检查,并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不出现农民负担超标的村,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不因农民负担问题出现群访事件,并以此作为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标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实做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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