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商务部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2]3号 1992-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 增设“342应收专储粮差价款”科目,核算企业经批准,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粮所发生的专储粮结算价与专储粮定购价的差额。 企业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库存时,其定购价与统购价的差额在“利润——粮食调价支出”科目作明细核算。 经批准,企业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划转为平价粮食周转库存时,按国家规定的分品种统购价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按分品种的定购价与统购价的差额借记“利润——粮食调价支出”科目,按分品种的结算价与定购价的差额借记“应收专储粮差价款”科目,按分品种的结算价贷记“专项储备粮油”科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专储粮差价款时,按实际拨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专储粮差价款”科目。 企业将划转为平价粮食周转库存的专项储备粮食按定购价进行省间调拨,其会计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有关报表项目 1.在“粮企会01表”、“粮企会汇总01表”“9、应收加价款”项后增加“10、应收专储粮差价款”项目,其他项目编号后延。 2.把“粮企会05表、粮企会汇总06表粮油加价款情况表”改为“粮食加价款及差价款情况表”在本表中增加“专储粮差价款”项目,并分别设置“1、上年应拨未拨数,2、本期发生应拨数,3、本年累计发生应拨数,4、本年已拨数,5、期末应拨未拨数”项目。 3.在“粮企会02—1表”的“进口粮食调价支出”项下增加“划转专储粮价差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动用的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定购价与统购价的差额。 4.鉴于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已经下发,在填报决算报表时,暂将“应收专储粮差价款”项目并入“资金平衡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内,将“划转专储粮价差支出”项目并入“利润表”的“调入粮食调价支出”项目。“粮油加价款表”暂不单列项目反映有关内容。 5.从1992年1月1日起,有关会计报表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商务部 1992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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