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完税和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31
摘要: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的领用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完税和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40号             1996-12-3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属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

  二、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县地税局到区地税局税务二处领取。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的领用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