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挂靠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3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挂靠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建筑业务收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挂靠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4]60号              2004-03-0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有部分区县局反映在建筑行业中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按照建筑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个人不能承接建筑工程。为了履行相关报建手续,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其资质完善各种手续,使个人承建行为合法化。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都由个人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具体实施,业主直接向个人结算建筑工程收入;建筑企业不参与施工管理,不和业主结算工程收入,也不与承建个人签定任何委托协议或用工合同,只就借用企业资质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对于上述个人挂靠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个人应否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市局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挂靠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建筑业务收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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