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4]141号 2004-06-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仍需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并按原规定传递和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但在2004年6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4年6月1日以前开具,在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凡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抵减或退库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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