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1160号 2000-07-2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1520元。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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