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40号 2004-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37号)下发后,各级国税机关紧密结合专项检查,积极行动,认真贯彻,初步遏制了不法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但在执行中,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又保障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下列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保留增值税免税资格,领购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万元版、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一)2001年4月30日前成立(含4月30日后经批准改制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 (二)2001年5月1日后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 (三)经商务部核准专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20人以上的。 二、上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无个人承包经营和挂靠经营行为; (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增值税管理要求设立财务核算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提供税务资料; (三)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接手续完整,相关凭证齐全; (四)销售的废旧物资均与购货方签订有供应合同(协议),货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五)采取异地收购且异地销售形式的,须有与实际购销业务相匹配的流动资金和完整的购销凭证(包括供应合同,购货方过磅单、入库单,销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 (六)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最近3年内无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4年新成立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对其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严格实行按次限量供应,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发票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查发票开具的真伪,验旧供新。 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内部管理,严禁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控和管理,一旦发现企业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企业有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一律取消免税资格,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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