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56号       2020-04-14

厦门市工信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发展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建议》(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2号),现对提案中有关涉税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争取能够予以减免”建议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专门适用于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局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时间出台支持我市包含集成电路企业在内的“三高”企业发展的22条新举措,从落实减税降费、加大帮扶力度、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全方位为企业添活力、加马力;我局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言献策,争取国家给予集成电路产业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促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出台台湾半导体(集成电路)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至少不高于台湾地区个税缴交标准,实行‘台人台税’办法”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目前福建平潭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分别对台湾及港澳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纳税人取得该部分补贴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此类政策属于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财税政策,目前我市也在积极争取中。

  三、关于“给予集成电路企业更大的研发费用税前抵扣政策支持,给予相关的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更大的政策支持”建议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受惠面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扩大,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抓好服务包含集成电路企业在内的“三高”企业的各项工作,解决其涉税难题,提升“三高”企业纳税满意度。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赵 宇

  联系电话:0592-531079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