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8]213号 1998-05-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市局就全市贯彻执行“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情况组织听取了工作汇报,各区、县局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便于实际操作,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界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试行办法”中所称“劳务报酬所得”请严格掌握其范围,即:对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共28项)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三、对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务收入应界定为按照“试行办法”予扣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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