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0]211号 2000-08-0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对林业企业收取的更改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报[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规定,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因此,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应全额(包括上交部分)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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