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关停钢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7]202号 2007-7-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关于贯彻落实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的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编号:756576200754621)的规定,现就停止执行关停钢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列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钢铁企业名单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请与各市发改委联系落实),一律停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钢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再批准列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钢铁企业名单的企业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敏感性,立即组织开展对列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钢铁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04年至2007年6月30日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汇总, 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钢铁企业2004年至2007年6月30日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于2007年8月底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附件: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钢铁企业2004年至2007年6月30日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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