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使用与填写等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454号 2003-08-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填写与使用,做好税票开具到户、结报缴销等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42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一)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目前暂不填写。 (二)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三)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四)税款所属时期:指年度及夏征或者秋征,如填写“200X年度夏征(秋征)”;如合并一季征收,则填写“200X年度”。 (五)根据《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规定,农业税完税证中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统一缴入国库。 (六)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对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的个人缴纳的农业税不征收附加,须在农业税完税证“备注”栏填写“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对土地由集体承包的行政村,须在农业税完税证“备注”栏填写“土地由集体承包”。 (七)其它规定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农[2001]1号)第十条执行。 二、认真做好农业税完税证开具到户工作 为了规范农税征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纳税人缴纳农业税,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证,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从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和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情况看,农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农业税完税证使用量大增,因此,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承包到户、征收到户的地区,在征收农业税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真正做到让农民交“放心税、明白税”。 三、做好结报缴销工作 (一)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自2003年7月14日起,相应停用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自2003年8月30日停用2001年版农业税收完税证,区县局农税科同时做好上述四种完税证的结报缴销工作,自9月1日起启用2003年版农业税收完税证。 (二)对未填用的2001年版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除少量留存外,与1988年(含1988年)以前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农业税收完税证,清理后进行登记,于今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送至指定印刷厂进行销毁。 (三)继续严格执行按月与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结报缴销制度,做好税款结报和票证缴销工作。 四、加强票证保管工作。区县局与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执行。 五、加强对农业税票证检查工作。区县局要以使用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为契机,在今年农业税秋征结束后进行一次检查,市局将于明年初进行抽查。 附件:农业税完税证使用与填写范例(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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