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24号 1997-03-2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续表
对本市私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税单价中等级的确定仍暂按原五等十九级的办法执行。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房产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局将及时修改补充后另行确定并择日对各单位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原市局沪税政(1987)6号文中《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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