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75号 2006-06-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以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应严格控制旧版发票印制数量,尽量减少浪费。并于7月10 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印制计划。 二、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造册工作,并于8月3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后再进行缴销。 三、要注意新旧版发票式样、使用范围、开具要求的区别,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和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税控器具前,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暂时使用计算机开具。 五、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待总局下发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发至各地使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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