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华斯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41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泉州华斯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3]46号)收悉。泉州华斯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9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包袋、织带、手套、塑料制品、胶合布、人造革。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0年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0040375S)确认该公司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八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2001年该公司购入的国产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价值共计4322000元,扣除购买国产设备已退税款425000元后可申请抵免的设备金额为3897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1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1558800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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