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93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2004]80号),申请税前扣除用户欠费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40743727.68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汇总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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