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19号      2022-04-07

  当事人:李*明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170001

  身份证号码:530103****1003122X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审计收费0.1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2.0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共1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弥勒**存货期末余额6.3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盘点的存货无明细清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弥勒**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检查发现,未获取固定资产权证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弥勒**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9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审定财务报表不完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审计收费0.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2%,其中:现金余额115.82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5.62万元。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现金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监盘人员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昆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7.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8.90%;预付账款期末余额87.9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87.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8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4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3%。检查发现,应收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政1人,预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应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李丽1人,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昆明**存货期末余额83.4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7%。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存货明细,只有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存货监盘表只填写期末库存商品期末余额83.41万元,没有填写库存商品具体品种和数量,无监盘人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8.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1%。检查发现,无固定资产具体明细项目和数量,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短期借款期末余额688.2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8.53%。检查发现,没有执行函证程序,没有取得贷款合同,没有测算借款利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未获取相关纳税申报表,未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项目的计提是否合规,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未分配利润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未分配利润变动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76.4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1.01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并检查结转数额的正确性,也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财务费用未测算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10.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利润表项目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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