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增加保险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187号 1999-07-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保险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省地税局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1999]130号)明确的保险费发票票样的基础上,增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此种发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省人保)在开展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项保险业务中代扣印花税时使用。发票票面右下角处套印“辽宁省XX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同时,增加代扣印花税金额及税额计算栏目。无“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单位,按辽地税二(1999)38号文规定自行制订,印章由市局发票管理处(科、所)保管。 省人保小险种发票,凡涉及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项保险业务,在设计票样时参照此文件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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