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97号 2002-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确定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2]52号)收悉。现就磷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如下: 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磷脂是一种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物质,应属饲料添加剂,不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所规定的饲料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