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121号 2002-04-1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经与辽宁省邮政局会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2001年各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各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79%;省邮政局本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1%。自2002年起,各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各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7%;省邮政局本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2%。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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