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7]118号 1997-6-2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稽发[19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给企业的外汇资金不是该行直接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故不能按转贷外汇业务征税,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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