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2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2
摘要: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实施“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以来,由于各分局在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划分纳税期限时做法不尽相同,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均带来不便。鉴于此,现明确如下:所有经市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缴纳”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期限均统一为每期期满的十日内。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266号                 1998-6-22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国税发[1996]255号、国税发[1996]684号通知,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实施“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以来,由于各分局在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划分纳税期限时做法不尽相同,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均带来不便。鉴于此,现明确如下:所有经市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缴纳”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期限均统一为每期期满的十日内。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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