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11号 1999-05-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减少我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审批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桂地税发[1995]166号)中关于延期缴税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对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地方税纳税人在同一个缴纳期限内,延期缴纳各种地方税税款合计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全额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全额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自下文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事项不再审批。 各地区和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稽查局享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享有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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