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6]1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0
摘要:对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对其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真实性审核的方式,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收购发票的供应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111号         2006-6-20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4]96号)制定下发以后,对于整顿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秩序,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凡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均可领用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可限量领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

  (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尚未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参考B级标准执行;

  (四)能够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履行税收管理要求的。

  各省辖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并报省局备案。

  三、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跨市、县使用。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供应收购发票。对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对其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真实性审核的方式,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时,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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