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111号 2006-6-2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4]96号)制定下发以后,对于整顿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秩序,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凡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均可领用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可限量领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 (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尚未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参考B级标准执行; (四)能够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履行税收管理要求的。 各省辖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并报省局备案。 三、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跨市、县使用。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供应收购发票。对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对其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真实性审核的方式,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时,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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