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汇经复[2001]38号 2001-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关键是要求海关证明报关单为海关签发,且内容真实,同时出具“海关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厦门海关的复函与“二次核对”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1、“复函”而非“鉴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998]48号)的联合发文中,明确规定对送检的报关单,海关须出具“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2、按规定,鉴别证明书中需表明:××报关单内容真实,确为××海关签发。而厦门海关仅证明送检的报关单编号与其存档的报关单编号相同,并不能就此认定报关单是真实的,因为编号相同并不代表报关单本身真实,也未证明该份报关单为厦门海关签发。 综上,对厦门海关证明的有此编号的62份报关单,不能认定已做真实性核验。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2001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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