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7]030号 1997年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1994年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其新上项目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第二条规定,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2、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审核,凡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附件:国税发[1996]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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