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265号 2004-05-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根据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对由省局自行编制的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第9、10、11、12位)和发票号码提出编制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到省局征管处(“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以便省局制定全省的编制方案。 二、省局将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具体的编制方案将另文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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