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8]5号 2008-01-15 税屋提示——依据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15日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核发通知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要求或推动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查账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三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的确定程序 (一)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认。 (三)《鉴定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一份送达纳税人。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的条件 (一)查账征收方式: 凭证保存良好,帐薄设置合格,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征收方式: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第五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六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四条第二款第1、第2小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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