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61号 2007-04-0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审验证件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审验证件仅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 二、审验操作流程 (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随征管档案留存备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审验其提供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2套(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留存)复印件上均要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46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资料传递。 (二)录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在受理并审验证件后,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的相应模块。 (三)审验 纳税人再次办理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一户式管理”模块,查询存储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出示的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审验无误后,原件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四)变更 纳税人申请变更证件基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信息更新,并将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通过审验发现信息错误的,发现部门或岗位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今后,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原则上一次性报送,各部门共享,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复印件。其他资料的范围,市局业务处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提报,由征管处牵头,通过业务协调会的形式确定,并由市局在部署具体工作时予以明确。 四、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做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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