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3]27号 2003-02-12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落实。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政策。 二、[条款废止]凡单项税种年减免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直属分局审批。凡单项税种年减免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审核、减免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税务管理,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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