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62号 2001-05-0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5月1日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统一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专用于购付汇结算。 二、已经出售仍未使用的原三联式《货代发票》先由各市地税局集中收缴,省地税局视情况再做统一处理。 三、四联式《货代发票》发售价格比照《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专用发票》价格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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